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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10/07

憲判8號變保命符?下手夠快就不算殘酷?謝文雄案判決,法官你確定嗎?|#廖震談時事 EP201


  • 針對新北地院審理謝文雄殺害妻子與小姨子案(114年度國審眾字第7號刑事判決)一審判處無期徒刑,主張該判決將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中具有彈性、例示性質的「犯罪情節最嚴重」概念,不當限縮並封閉化為「侵害三人以上生命權」的死刑硬性門檻。
  • 批評判決邏輯荒謬,指出法院竟以「殺害手法有效率、在數分鐘內迅速奪走性命、未讓被害人蒙受額外煎熬痛苦」為由,認定犯案手段「不特別殘酷」,形同在技術上鼓勵加害人下手要講求技巧與效率,嚴重背離社會一般人的法感情。
  • 主張憲判字第8號刻意使用「多人」而未設定具體數字,代表殺人的人數與手段僅為綜合判斷的參考值,下級法院無權自行將其曲解並轉化為客觀的硬性量化標準。
  • 憂心此判例若被其他法院或高等法院沿用,將導致司法實務過度技術化、形式化,完全犧牲法律應有的價值判斷與實質正義,進而動搖社會治安防線,讓重大刑事犯罪的量刑標準徹底崩壞。